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131號
- 公布日期
- 95 年 11 月 0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92次會議
- 聲請人
- 龔○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撤銷緩刑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五年度抗字第八六號刑事裁定宣告撤銷緩刑,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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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撤銷緩刑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五年度抗字第八六號刑事裁定宣告撤銷緩刑,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撤銷緩刑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五年度抗字第八六號刑事裁定宣告撤銷緩刑,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指摘上開裁定應適用新修正刑法(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條之規定,不應撤銷其緩刑云云,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有所爭執,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裁判上之見解,依現行法制,並不得為違憲審查之標的,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92次會議
聲請人
龔○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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