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案由
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抗字第423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補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抗字第423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不問所犯之罪之輕重,將合併定應執行刑之上限規定為有期徒刑30年,已屬過重,不符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而應減為上限20年等語。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