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486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1 月 31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227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2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皇賓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勞保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29號判決,所適用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勞保2字第0980140254號函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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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勞保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29號判決,所適用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勞保2字第0980140254號函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勞保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29號判決,所適用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勞保2字第0980140254號函釋(下稱系爭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前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784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此部分應以前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函未經法律明文授權,即認定被保險人死亡前已請領失能一次給付,且經保險人審定應給付時,其給付得由符合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當序遺屬承領,致屬繼承法上繼承人而非非當序遺屬繼承人者受有財產權之侵害,系爭函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等語。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函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黃昭元 謝銘洋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22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2次會議
聲請人
黃皇賓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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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虹霞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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