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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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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166號

解釋日期 98 年 10 月 16 日聲請人 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施○道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8 年 10 月 1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45次會議
聲請人
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施○道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明異議事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七十四年度民執丙字第七三○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法官所採之法律見解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七十六年度抗字第五五○號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八三號民事裁定所採用之法律見解不同,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明異議事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七十四年度民執丙字第七三○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法官所採之法律見解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七十六年度抗字第五五○號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八三號民事裁定所採用之法律見解不同,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明異議事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七十四年度民執丙字第七三○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法官所採之法律見解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七十六年度抗字第五五○號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八三號民事裁定所採用之法律見解不同,聲請統一解釋。其聲請意旨係在指摘上開強制執行事件既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最高法院撤銷發給相對人權利移轉證明書等之行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竟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二月二十三日繼續進行相關執行程序,於法有違,並與上級法院之法律見解有所不同云云。惟查強制執行行為核非確定終局裁判,並非本院大法官解釋審查之對象,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統一解釋;又聲請人爭執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與上級法院所採法律見解不同部分,亦非不同審判機關間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之情形。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5次會議

聲請人

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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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5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