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108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12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33次會議
- 聲請人
- 鄭○忠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減刑案件,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一○五號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抗字第一一三六號刑事裁定,對接續執行案件是否執行完畢之法律見解,與最高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八十八年度第四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之法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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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聲請減刑案件,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一○五號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抗字第一一三六號刑事裁定,對接續執行案件是否執行完畢之法律見解,與最高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八十八年度第四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之法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聲請減刑案件,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一○五號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抗字第一一三六號刑事裁定,對接續執行案件是否執行完畢之法律見解,與最高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八十八年度第四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之法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僅就前開裁定牴觸最高法院前開決議予以指摘,並非就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而為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33次會議
聲請人
鄭○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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