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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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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7920號

解釋日期 94 年 12 月 30 日聲請人 美麗森林管理委員會代表人蔡茂祥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4 年 12 月 3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77次會議
聲請人
美麗森林管理委員會代表人蔡茂祥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簡上字第五七號民事判決適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所表示之見解,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三0號、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七五號、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四七號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六年…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簡上字第五七號民事判決適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所表示之見解,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三0號、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七五號、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四七號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三六五號民事判決等適用同一規定所已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簡上字第五七號民事判決適用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所表示之見解,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三0號、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七五號、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四七號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三六五號民事判決等適用同一規定所已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惟查聲請人係爭執相同審判權機關之普通法院間之裁判見解不同,並非指摘不同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77次會議

聲請人

美麗森林管理委員會代表人蔡茂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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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25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