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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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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186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聲請人 彭鈺龍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迴避
許宗力大法官
聲請人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與司法院間聲請解釋憲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46號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及11月1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17號裁定、司法院106年訴字第50號訴願決定,及司法院大法官第1458次會議對會台字第13405號聲請案之不受理決議有違憲疑義,聲…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與司法院間聲請解釋憲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46號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及11月1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17號裁定、司法院106年訴字第50號訴願決定,及司法院大法官第1458次會議對會台字第13405號聲請案之不受理決議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司法院間聲請解釋憲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46號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及11月1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1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二)、司法院106年訴字第50號訴願決定(下稱系爭訴願決定)及司法院大法官第1458次會議對會台字第13405號聲請案之不受理決議(下稱系爭不受理決議)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查聲請人就系爭裁定二提起抗告,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此部分聲請,應以該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先予敘明。

(三)又聲請人曾持系爭裁定一、二及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77次及第1492次會議決議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確定終局裁定沒收聲請人所繳之裁判費,又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並援用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1853號裁定意旨,認聲請人對大法官行使釋憲權之爭議,非行政法院審判權範圍而拒絕裁判,已破壞行政訴訟政策目的。2、系爭訴願決定以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決議並非行政處分,駁回聲請人所提之訴願。3、系爭不受理決議認聲請人之會台字第13405號聲請案,不符合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聲請要件。以上等情,違反司法院釋字第459號及第667號解釋意旨,阻礙聲請人行使訴願及訴訟權等語。

(四)查系爭裁定一係命補繳裁判費之中間裁定,與系爭訴願決定皆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又本院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所為程序上不受理之決議,依法無聲明不服之規定;且系爭不受理決議僅係會議決議,性質上並非法律或命令,非屬得向本院聲請解釋之客體。其餘聲請意旨,僅係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聲請要件,為不同於現行法制及前次不受理決議之見解,且復行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迴避

許宗力大法官

聲請人

彭鈺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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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219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