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508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1 月 31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227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2次會議
- 聲請人
- 洪育辰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25號及第127號刑事判決令入強制工作3年部分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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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25號及第127號刑事判決令入強制工作3年部分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25號及第12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令入強制工作3年部分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組織詐欺案件應令入強制工作3年部分,同屬人身自由之限制,相當於徒刑,已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罪責相當及憲法比例原則等語。
(三)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本件聲請人對系爭判決依法得提起上訴卻未提起,未盡審級救濟程序,故系爭判決非屬上開規定所指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黃昭元 謝銘洋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22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2次會議
聲請人
洪育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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