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205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12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9次會議
- 聲請人
- 程○敏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勞簡上字第四一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勞簡上字第四一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勞簡上字第四一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法官利用國家給予之權力,以心證非法編造莫須有之事實,侵害人民應受法院公平審判之權益云云。查聲請人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9次會議
聲請人
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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