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統二字第19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7 月 16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 聲請人
- 洪志恒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撤銷拍賣抵押物事件,認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9年度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與同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9號民事判決,就得否聲請再審之認定矛盾,法律見解發生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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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撤銷拍賣抵押物事件,認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9年度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與同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9號民事判決,就得否聲請再審之認定矛盾,法律見解發生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撤銷拍賣抵押物事件,認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9年度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與同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9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就得否聲請再審之認定矛盾,法律見解發生歧異,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與確定終局裁定,就聲請案之原因案件得否提起再審之訴,見解歧異,故有聲請統一解釋之必要等語。
(三)查聲請人乃確定終局判決之訴訟代理人,並非當事人,亦非確定終局裁定之當事人,自無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所稱憲法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可言,不得據以聲請統一解釋。且確定終局判決與確定終局裁定均係由普通法院作成,聲請意旨並非指摘確定終局裁判與不同審判系統機關(例如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兩者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洪志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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