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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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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328號

解釋日期 106 年 04 月 28 日聲請人 李連財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6 年 04 月 2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56次會議
聲請人
李連財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交還土地等及其再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209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又認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關於「土地臺帳可否作為所有權證明」之見解,與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再字第26號、101年度再字第38號、100年…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交還土地等及其再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209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又認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關於「土地臺帳可否作為所有權證明」之見解,與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再字第26號、101年度再字第38號、100年度再字第36號及99年度訴字第342號判決之見解歧異,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人民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7條第1項第2款均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交還土地等及其再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103年度上字第209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又認確定終局判決關於「土地臺帳可否作為所有權證明」之見解,與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再字第26號、101年度再字第38號、100年度再字第36號及99年度訴字第342號判決(下依序稱系爭判決1、2、3、4)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又聲請人前曾就同一請求交還土地事件聲請本院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46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解釋。

(三)關於聲請解釋憲法部分,聲請意旨所稱確定終局裁定及確定終局判決違背經驗、論理及證據法則,且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訴,已侵害其憲法上所保障之訴訟權等語,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

(四)關於聲請統一解釋部分,查系爭判決1至4,上訴後分別經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615號、102年度裁字第1258號、101年度裁字第1925號及100年度裁字第2599號裁定,以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為不合法駁回,是系爭判決1至4均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與系爭判決1至4,適用何相同之法令所表示之見解有何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各該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6次會議

聲請人

李連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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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096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