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943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12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67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銘、李○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冤獄賠償事件,認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九十九年度台覆字第二八號及第三九號覆審決定不當,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冤獄賠償事件,認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九十九年度台覆字第二八號及第三九號覆審決定不當,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李○銘、李○書因請求冤獄賠償事件,分別認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九十九年度台覆字第二八號及第三九號覆審決定(下併稱系爭覆審決定)不當,聲請解釋。查其聲請意旨,係爭執系爭覆審決定認定事實有所違誤,請求本院大法官予以撤銷及准予賠償,惟並未就系爭覆審決定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而為敘明。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7次會議
聲請人
李○銘、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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