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73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3 月 26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8679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6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啟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背信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3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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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背信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3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補充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背信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3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335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判決認該案件屬系爭規定之案件,且經第一審及第二審均論罪,故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而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該最高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漏未規定「第一審法院所為未予沒收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沒收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牴觸憲法平等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及訴訟權,系爭解釋應予補充等語。惟查確定終局判決雖曾提及系爭解釋,但並非以系爭解釋為裁判基礎,故系爭解釋未經確定終局判決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客體;至其餘所陳,則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要件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867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6次會議
聲請人
王啟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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