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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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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516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03 月 20 日聲請人 邱子揚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03 月 20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709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4次會議
聲請人
邱子揚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明異議等案件,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57號刑事判決適用相關法令所表示之見解歧異,且有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刑罰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法令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明異議等案件,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57號刑事判決適用相關法令所表示之見解歧異,且有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刑罰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法令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明異議等案件,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下稱宜蘭地院)95年度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5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適用相關法令所表示之見解歧異,且有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刑罰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法令。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宜蘭地院108年度聲字第307號刑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416號刑事裁定以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系爭裁定審理期間,經傳喚、拘提未到而遭沒入保證金,惟系爭判決經執行結案,則發還該案被告保證金,同樣為未合法送達,竟有不同見解,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刑罰明確性原則等語。

(三)核聲請人所陳,就憲法解釋部分,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至統一解釋部分,聲請人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各該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709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4次會議

聲請人

邱子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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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999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