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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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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6796號

解釋日期 91 年 04 月 04 日聲請人 徐文龍、蔡水火、汪慧娜、蔡雨玲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1 年 04 月 0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187次會議
聲請人
徐文龍、蔡水火、汪慧娜、蔡雨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四八號、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一九○六號裁定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四八號、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一九○六號裁定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拍賣抵押物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四八號、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一九○六號裁定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揭法條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87次會議

聲請人

徐文龍、蔡水火、汪慧娜、蔡雨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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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46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