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271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09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63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廣達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矚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與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609號判決,就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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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矚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與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609號判決,就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且其聲請,應於裁判確定3個月內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矚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與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609號判決(下稱最高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就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前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07號刑事判決,以其未提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而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該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統一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46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合先敘明。茲復聲請解釋,本次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認違反系爭規定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有效,僅係得撤銷,而最高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則認違反系爭規定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自始無效,應予統一解釋等語。惟查本件聲請已逾越統一解釋應於裁判確定後3個月內提出聲請之法定期限,且確定終局判決乃認聲請人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獲得利益,所犯為圖利罪既遂,不因事後土地所有權經塗銷登記而使既遂行為變為未遂,並非適用系爭規定而與最高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有見解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第2項不合,依該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3次會議
聲請人
林廣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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