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申請復水復電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一六二號裁定所適用之訴願法第九十七條,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申請復水復電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一六二號裁定所適用之九十一年度各級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及訴願法第九十七條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其前曾以上開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經本院認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並非得為本院解釋客體之法律或命令,而以大法官第一二0九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茲復據以聲請解釋,於法亦有未合;況聲請人之一王有並非上開確定裁定之當事人,未因系爭裁定直接受有權利之侵害,均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42次會議
聲請人
王怡心、王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