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三字第21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0 月 08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8406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4次會議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審理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7號竊盜案件,認應適用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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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審理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7號竊盜案件,認應適用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各級法院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其釋憲聲請書應詳敘其對系爭違憲法律之闡釋,以及對據以審查之憲法規範意涵之說明,並基於以上見解,提出其確信系爭法律違反該憲法規範之論證,且其論證客觀上無明顯錯誤者,始足當之,業經本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闡釋在案。
(二)本件聲請人因審理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7號竊盜案件,認應適用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3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最高法院判例及決議所引領之實務見解,認系爭規定一之「毀越」,不必毀損及踰越二者俱備,縱使越而不毀或毀而不越之竊盜行為,即構成加重竊盜罪;而系爭規定二之「兇器」,僅須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縱無主觀上危害他人之意圖,攜該兇器竊盜,亦構成加重竊盜罪,均已違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刑罰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等語。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提出其確信系爭規定一及二違反憲法規範之論證,況聲請人並不受最高法院判例及決議所引領之實務見解拘束,聲請人仍得依據法律正確闡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首開本院解釋所定之聲請解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840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4次會議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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