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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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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4458號

解釋日期 82 年 07 月 02 日聲請人 黃正志等四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2 年 07 月 02 日
會次
大法官第978次會議
聲請人
黃正志等四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九九號判決所適用之行政院衛生署藥字第九○四一四二號公告,將安非他命列入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管理,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九九號判決所適用之行政院衛生署藥字第九○四一四二號公告,將安非他命列入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管理,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對行政院衛生署以七十九年十月九日衛署藥字第九○四一四二號公告,將安非他命列入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管理乙節,認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綜其所陳,無非主張衛生主管機關無權將安非他命列為麻醉藥品類加以管制,法院判決不應引用衛生主管機關之公告判處徒刑等情,既未具體指陳該項公告在客觀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78次會議

聲請人

黃正志等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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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06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