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3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01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71次會議
- 聲請人
- 徐世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5年度訴字第90號刑事判決,未踐行詰問程序,亦未確認犯罪事實存在等節,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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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85 年度訴字第90 號刑事判決,未踐行詰問程序,亦未確認犯罪事實存在等節,有牴觸 憲法第 8 條、第 16 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 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85 年度訴字第 90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未踐行詰問程序,亦未確認犯罪事實存在等節,有牴觸憲法第 8 條、第 16 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項第 2 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並未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系爭判決因而確定,故非確定終局判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 3 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宗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71次會議
聲請人
徐世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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