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510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09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2次會議
- 聲請人
- 阮○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過失傷害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交上易字第一六○號刑事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關於人自由及訴訟權保障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過失傷害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交上易字第一六○號刑事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關於人自由及訴訟權保障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交上易字第一六○號刑事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之見解,就法院關於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是否足使指定前之告訴發生補正效果之法律適用問題而為爭執,至該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如何與憲法關於人身自由及訴訟權保障之意旨相違背而有牴觸憲法之處,則未具體予以指明,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予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2次會議
聲請人
阮○安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