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2136號裁定所適用之訴願法第93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2136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訴願法第93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以行政處分不因當事人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停止為原則,使受違法行政處分之當事人須持續承擔不利益,恐因經濟力不足而影響當事人之生活及工作型態,且致無法回復至處分前之狀態,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財產權、工作權及訴訟權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憲法解釋部分既應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聲請人
劉勇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