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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6246號

公布日期
88 年 07 月 2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124次會議
聲請人
裕隆墊板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江潭

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四五○八號刑事判決與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四年度上易字第四六號刑事判決,適用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四五○八號刑事判決與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四年度上易字第四六號刑事判決,適用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惟查本案係相同審判機關之裁判有所歧異,並非不同審判機關間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表示不同之見解,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件檔案

會次

大法官第1124次會議

聲請人

裕隆墊板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江潭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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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14 字 · 4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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