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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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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4765號

解釋日期 83 年 04 月 22 日聲請人 李金政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3 年 04 月 22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000次會議
聲請人
李金政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李金政聲請書為最高法院檢察署否准提起非常上訴,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李金政聲請書為最高法院檢察署否准提起非常上訴,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確定,聲請提起非常上訴,又經最高法院檢察署以(八三)台華字第一○六四號函否准所請,認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既非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主張有何違憲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00次會議

聲請人

李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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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285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