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叛亂案件請求刑事補償,認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09年度台覆字第112號覆審決定書,對於戒嚴時期遭受警備司令部不當審判之受害人,適用軍事審判法規定之補償時效,有違反憲法保障人民權利及公平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叛亂案件請求刑事補償,認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09年度台覆字第112號覆審決定書(下稱確定終局裁判),對於戒嚴時期遭受警備司令部不當審判之受害人,適用軍事審判法規定之補償時效,有違反憲法保障人民權利及公平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判並未斟酌受害人取證之難,按軍事審判法所定請求補償之時效限制有違反憲法保障人民權利及公平原則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53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8次會議
聲請人
劉英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