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609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03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53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麟(即黃○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返還墊款事件等,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七十五年度訴字第三七○五號民事判決等,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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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返還墊款事件等,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七十五年度訴字第三七○五號民事判決等,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墊款事件等,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七十五年度訴字第三七○五號民事判決等,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按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二七○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再行聲請,仍係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得否為遺產管理人、訴訟究應由何法院管轄、另行起訴之國家賠償請求權究否罹於時效,以及就法官訴訟進行、證據取捨等,指摘法院裁判認事用法不當致其財產受有損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為何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3次會議
聲請人
黃○麟(即黃○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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