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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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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226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聲請人 黃純清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黃純清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背信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52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第362條及第367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背信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52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第362條及第367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背信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523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第362條及第367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43次、第1445次、第1446次、第1454次、第1464次及第1478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以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提起自訴是人民的權利,並非僅有律師才有權行使,憲法並未限制人民於訴訟時必須委任律師,系爭規定已牴觸第7條、第16條、第22條、第23條及第171條規定,應為無效等語。核其所陳,仍難謂業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黃純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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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77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