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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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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6234號

解釋日期 88 年 10 月 29 日聲請人 周麗貞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8 年 10 月 2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128次會議
聲請人
周麗貞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及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又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繼字第七○五號、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家抗字第二十一號民事裁定適用上述二條文之見解與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繼字第五七二號民事裁定之見解有異,併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及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又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繼字第七○五號、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家抗字第二十一號民事裁定適用上述二條文之見解與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繼字第五七二號民事裁定之見解有異,併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拋棄繼承事件,認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及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有違憲疑義;又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繼字第七○五號、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家抗字第二十一號民事裁定適用上述二條文之見解與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繼字第五七二號民事裁定適用上述二條文之見解有異,併請統一解釋。核其所陳,關於聲請統一解釋部分,前開裁判所持見解或有不同,係屬相同審判機關間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應如何統一,並非與普通法院以外之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之問題;至聲請憲法解釋部分,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客觀上有如何違憲之處,僅憑一己之意見對於裁判適用法律之見解為爭執,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均有不符,依同法第七條第三項及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28次會議

聲請人

周麗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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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37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