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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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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4682號

解釋日期 83 年 02 月 25 日聲請人 蕭炳全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3 年 02 月 2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996次會議
聲請人
蕭炳全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蕭炳全聲請書為原確定判決,不適用司法院院字第一六三七號解釋,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蕭炳全聲請書為原確定判決,不適用司法院院字第一六三七號解釋,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六二六五號確定刑事判決,不適用司法院院字第一六三七號解釋,有違憲疑義,請為有利解釋,俾便再審翻案等語。查上述第一六三七號解釋,僅謂私人家宅,非為公共場所。而原判決以聲請人多次提供不特定人得自由出入之場所,設「六合彩」賭博,予以依法論科,此係法院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問題,聲請人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96次會議

聲請人

蕭炳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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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56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