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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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628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8 月 28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雅屏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542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及第113條第3項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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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542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及第113條第3項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就前揭法院判決所表示之見解,聲請統一解釋,併就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且其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3個月內為之,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至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542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113條第3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就前揭法院判決所表示之見解,聲請統一解釋,併就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前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前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1、政治言論為高價值言論,應受憲法最高程度之保障,系爭規定一竟處罰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而散布謠言之行為,且該「謠言」或「不實之事」並非受規範者所得預見,已違反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罪刑法定原則,並限制人民之言論自由。2、系爭規定二就受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已逾越立法之必要界線,剝奪法官為不褫奪公權之裁量空間,且系爭規定一及二皆以刑事處罰而非民事處罰,均已輕重失衡而違反比例原則,侵害人民之參政權。3、系爭解釋未就涉及系爭規定一之案件時,檢察官應負何等舉證責任加以說明,系爭解釋應予補充。4、確定終局判決曲解系爭解釋之意旨,認聲請人應盡合理查證義務,至足證所散布之事為真實,且其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歧異,已侵害聲請人正當法律程序權,而有統一解釋及補充系爭解釋之必要等語。
(四)核聲請人所陳,就聲請補充解釋部分,聲請人並非系爭解釋之聲請人,況系爭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就聲請憲法解釋部分,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及二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至聲請統一解釋部分,聲請人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7條第l項第2款、第2項規定均有不合,依各該條第3項規定,均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張雅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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