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17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03 月 0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73次會議
- 聲請人
- 至安重工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交付審判案件,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判字第37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356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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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交付審判案件,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判字第37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356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為交付審判案件,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判字第37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356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將損害債權罪之犯罪主體限縮為債務人,於債務人為法人之情形,實際毀損債權之法人代表人因非債務人,即無從適用系爭規定,無法充分保障債權人之財產權,有違罪責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等語。核其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73次會議
聲請人
至安重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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