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526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2 月 2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5159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3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森陽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下水道法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判決,所適用之下水道法第14條第1項、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10條及臺南市政府辦理下水道工程使用土地支付償金或補償費基準第4點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下水道法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判決,所適用之下水道法第14條第1項、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10條及臺南市政府辦理下水道工程使用土地支付償金或補償費基準第4點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下水道法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判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下水道法第14條第1項、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10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一)及臺南市政府辦理下水道工程使用土地支付償金或補償費基準第4點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土地經埋設下水道設備之所有權人已受有特別犧牲,國家就該等土地應予徵收補償,系爭規定一、二卻規定國家就該等土地僅需支付土地償金,有違平等原則;土地償金涉及財產權,支付標準應以法律定之,故系爭規定二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等語。核其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要件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515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3次會議
聲請人
張森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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