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4670號
- 公布日期
- 83 年 02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996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秀雄、劉黃素琴、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明正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劉秀雄、劉黃素琴、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明正聲請書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七十二年度民執壬字第一三二五九號強制執行事件,有違法違憲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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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劉秀雄、劉黃素琴、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明正聲請書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七十二年度民執壬字第一三二五九號強制執行事件,有違法違憲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所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七十二年度民執壬字第一三二五九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有違憲違憲情形一節,曾經本院大法官第九八九次會議決議,認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不予受理並通知在案。茲復陳詞指摘,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96次會議
聲請人
劉秀雄、劉黃素琴、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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