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742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06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60次會議
- 聲請人
- 盧○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請求冤獄賠償,聲請覆審,認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九十九年度台覆字第四○號覆審決定書,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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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請求冤獄賠償,聲請覆審,認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九十九年度台覆字第四○號覆審決定書,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請求冤獄賠償,聲請覆審,認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九十九年度台覆字第四○號覆審決定書,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僅係爭執警察強制其前往警局接受調查、留置以製作筆錄行為之合憲性,並未就上開覆審決定書適用何法令及其有何違憲之處具體指明。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0次會議
聲請人
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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