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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292號

公布日期
112 年 05 月 27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358號
聲請人
黃仁傑

案由

聲請人為妨害自由及其聲請再審、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587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112年度聲再字第83號、第112號及第134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40號刑事裁定,及分別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306條、第420條第1項第5款、第17條規定,均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54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83號、第112號及第134號刑事裁定(下併稱系爭裁定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40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及分別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306條、第420條第1項第5款、第17條規定(下依序稱系爭規定一至四),上開系爭判決、系爭裁定一、二及系爭規定一至四均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587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就系爭判決、系爭規定一及二部分,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關於系爭判決、系爭裁定一、系爭規定一至三部分 (一)按人民聲請法規範或裁判憲法審查之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確定終局裁定及分別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至三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四、關於系爭裁定二、系爭規定四部分 (一)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次按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6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即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起算;聲請逾越法定期限,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二)查就裁判憲法審查部分,系爭裁定二於108年8月29日作成,應得堪認係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就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本件聲請遲至112年4月6日始由憲法法庭收狀,已逾越6個月法定期限。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358號

聲請人

黃仁傑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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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053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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