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988號
112年審裁字第988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4 月 09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681號
- 聲請人
- 林薛彩雲、林育德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758號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法庭見解: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758號裁定之當事人欄應增列記載「訴訟代理人黃國益律師」。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758號裁定有應更正部分
主文
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758號裁定之當事人欄應增列記載「訴訟代理人黃國益律師」。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681號
聲請人
林薛彩雲、林育德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98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0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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