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806號
112年審裁字第806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3 月 14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42號
- 聲請人
- 吳奇璋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685號刑事裁定就聲請人所犯數罪定應執行刑時,並未考慮刑罰手段相當性,儘量選擇能使受刑人復歸社會生活之刑罰方法,實已逾越裁量之內部界限,違反憲法上之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
¶2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章第3節所定之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為確保法院裁判在解釋法律及適用法律時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憲法價值之際,得由憲法法庭審查,俾守護人民基本權利而設(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立法理由參照)。審查庭認聲請案件不具憲法重要性,或非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憲訴法第61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685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726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故本件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爭執確定終局裁定法定裁量權之正當行使,難認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42號
聲請人
吳奇璋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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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80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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