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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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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795號

112年審裁字第795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3 月 12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203號聲請人 陳麗玉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3 月 12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203號
聲請人
陳麗玉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字第15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101年度上字第118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刻意忽略有利於聲請人之證據及證人等,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求廢棄發回。聲請人認為法規範違憲,致其無法實體獲得保障,請准予宣告違憲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7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一)關於系爭判決一部分,1、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72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2、確定終局裁定業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送達,聲請人於111年12月21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顯已逾越憲訴法第59條第2項所規定之6個月不變期間。(二)關於系爭判決二部分,聲請人並非系爭判決二之當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203號

聲請人

陳麗玉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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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79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1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37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