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365號
112年審裁字第1365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6 月 27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656號
- 聲請人
- 鍾明宏(兼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330號判決附表所示250人之被選定當事人)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330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98條第1項、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條第6款、第36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就年改結果造成軍人退休金高於公教人員三分之一以上,而有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立法之正當程序等,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翌日起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之情形、其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及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60條第1項第5款、第6款、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定有明文。
¶3三、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所定聲請要件不合。至本件就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其所陳,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見解而為爭執,尚難謂聲請人已具體敘明該判決所持之何見解,究有何侵害其憲法上權利而牴觸憲法之處。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均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四、另本件聲請書雖於聲請人姓名欄記載聲請人兼確定終局判決附表所示250人之被選定當事人,惟聲請書僅見聲請人之簽章,未見有共同聲請人名冊,亦未有共同聲請人選定聲請人為全體聲請憲法審查之意旨及其等之簽名或蓋章,且原因案件審理程序選定當事人之效力,尚難當然、直接延續至聲請憲法審查之程序,是確定終局判決附表所示之人,除聲請人外,其餘均尚難認係本件聲請之共同聲請人,併此敘明。
¶5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6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656號
聲請人
鍾明宏(兼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330號判決附表所示250人之被選定當事人)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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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36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2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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