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554號
112年審裁字第1554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7 月 31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70號
- 聲請人
- 張夫韓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律師法送付懲戒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律師法送付懲戒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因違反律師法送付懲戒事件,認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111年度台覆字第7號決議書(下稱系爭決議書),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之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曾就律師懲戒委員會108年度律懲字第31號決議書請求覆審,經系爭決議書以覆審之請求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決議書為確定終局裁判。次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5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70號
聲請人
張夫韓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55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