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律師法送付懲戒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因違反律師法送付懲戒事件,認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111年度台覆字第7號決議書(下稱系爭決議書),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之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律師懲戒委員會108年度律懲字第31號決議書請求覆審,經系爭決議書以覆審之請求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決議書為確定終局裁判。次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70號
聲請人
張夫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