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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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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775號

112年審裁字第1775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9 月 27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873號聲請人 林佩儀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9 月 27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873號
聲請人
林佩儀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因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事件,認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事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何法規範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憲訴法第15條第3項所定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5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黃昭元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873號

聲請人

林佩儀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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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177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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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41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