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 分鐘讀完・全文 432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12年審裁字第1844號

112年審裁字第1844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10 月 13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953號聲請人 陳俊雄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10 月 13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953號
聲請人
陳俊雄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妨害自由及妨害秘密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妨害自由及妨害秘密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因妨害自由及妨害秘密案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軍偵字第48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12年度上聲議字第541號處分書(下併稱系爭處分書),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系爭處分書並非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尚不得據以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不符,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5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黃昭元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953號

聲請人

陳俊雄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184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32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