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844號
112年審裁字第1844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10 月 13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953號
- 聲請人
- 陳俊雄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妨害自由及妨害秘密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妨害自由及妨害秘密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因妨害自由及妨害秘密案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軍偵字第48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12年度上聲議字第541號處分書(下併稱系爭處分書),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系爭處分書並非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尚不得據以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不符,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5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黃昭元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953號
聲請人
陳俊雄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84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