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22號
113年審裁字第22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12 月 08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115號
- 聲請人
- 陳萬欽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77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7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將其持有槍枝、子彈之單一犯罪行為,依警方查獲之次數,強行割裂、評價為數個不同行為,並予多次處罰,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之,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其主觀見解,泛言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尚難認聲請人已為具體違憲之指摘。是本件聲請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上開憲訴法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5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黃昭元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115號
聲請人
陳萬欽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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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2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0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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