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2 分鐘讀完・全文 553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13年審裁字第57號

113年審裁字第57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12 月 24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聲字第1號聲請人 蔡宜呈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12 月 24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聲字第1號
聲請人
蔡宜呈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請求閱覽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之卷內文書。法庭見解:本件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請求閱覽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之卷內文書。

主文

本件聲請駁回。

理由

1一、按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亦得為前項之聲請;前二項聲請,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23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裁判草案及其準備或評議文件,不得提供當事人或第三人閱覽、抄錄、重製或攝影,或付與複本;聲請閱覽、抄錄、重製或攝影之卷內文書,已公開於憲法法庭網站者,得以告知查詢方式以代提供,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3條前段及第6條第2項定有明文。

2二、聲請人認其具有「為學術研究所必要,其研究之目的非經獲取電子卷證不能達成」事由,並以「作為我國販賣毒品立法改革研究資料」為由釋明,聲請閱覽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之電子卷證。查其聲請並未經當事人同意,其釋明亦未符合憲訴法所規定之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本庭爰依上開規定駁回其聲請。又憲法法庭網站上開判決項下(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 ta.aspx?fid=38&id=325399)可查得已公開之卷內文書,併此告知。

3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4大法官 謝銘洋 蔡彩貞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聲字第1號

聲請人

蔡宜呈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5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53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