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57號
113年審裁字第57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12 月 24 日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聲字第1號
- 聲請人
- 蔡宜呈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請求閱覽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之卷內文書。法庭見解:本件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請求閱覽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之卷內文書。
主文
本件聲請駁回。
理由
¶1一、按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亦得為前項之聲請;前二項聲請,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23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裁判草案及其準備或評議文件,不得提供當事人或第三人閱覽、抄錄、重製或攝影,或付與複本;聲請閱覽、抄錄、重製或攝影之卷內文書,已公開於憲法法庭網站者,得以告知查詢方式以代提供,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3條前段及第6條第2項定有明文。
¶2二、聲請人認其具有「為學術研究所必要,其研究之目的非經獲取電子卷證不能達成」事由,並以「作為我國販賣毒品立法改革研究資料」為由釋明,聲請閱覽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之電子卷證。查其聲請並未經當事人同意,其釋明亦未符合憲訴法所規定之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本庭爰依上開規定駁回其聲請。又憲法法庭網站上開判決項下(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 ta.aspx?fid=38&id=325399)可查得已公開之卷內文書,併此告知。
¶3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4大法官 謝銘洋 蔡彩貞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聲字第1號
聲請人
蔡宜呈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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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5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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