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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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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統裁字第3號

113年統裁字第3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03 月 16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統字第3號聲請人 陳名彥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03 月 16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統字第3號
聲請人
陳名彥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統一見解之判決。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統一見解之判決。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6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論聲請人犯非法寄藏槍枝罪,處有期徒刑3年10月,未就聲請人已清楚交代槍枝來源而諭知無罪或減輕其刑,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爰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8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收受系爭判決後,雖有提起上訴,惟因已逾上訴期間,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64號裁定駁回。系爭判決核屬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本件聲請與憲訴法第84條第1項規定之聲請要件不合,本庭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呂太郎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統字第3號

聲請人

陳名彥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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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統裁字第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1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05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