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254號
113年審裁字第254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03 月 15 日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聲字第2號
- 聲請人
- 廖麗綢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解除套繪事件,聲請回復原狀。法庭見解: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解除套繪事件,聲請回復原狀。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解除套繪事件,聲請憲法審查,因聲請人於先前聲請時將原分案號錯寫成裁判字號等語,而認有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聲請回復原狀。
¶2二、按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得聲請回復原狀;聲請回復原狀應以聲請書釋明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並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聲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19條第1項及第4項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主觀上認其逾越聲請期間之事由不應可歸責於聲請人,尚非依客觀標準,發生有以通常人之注意而不能預見或不可避免之情形,與上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之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5大法官大法官 謝銘洋 蔡彩貞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聲字第2號
聲請人
廖麗綢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25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1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