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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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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254號

113年審裁字第254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03 月 15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聲字第2號聲請人 廖麗綢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03 月 15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聲字第2號
聲請人
廖麗綢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解除套繪事件,聲請回復原狀。法庭見解: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解除套繪事件,聲請回復原狀。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解除套繪事件,聲請憲法審查,因聲請人於先前聲請時將原分案號錯寫成裁判字號等語,而認有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聲請回復原狀。

2二、按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得聲請回復原狀;聲請回復原狀應以聲請書釋明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並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聲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19條第1項及第4項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主觀上認其逾越聲請期間之事由不應可歸責於聲請人,尚非依客觀標準,發生有以通常人之注意而不能預見或不可避免之情形,與上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之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5大法官大法官 謝銘洋 蔡彩貞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聲字第2號

聲請人

廖麗綢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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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25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1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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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70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