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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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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憲裁字第12號

113年憲裁字第12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03 月 26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206號聲請人 林家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03 月 26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206號
聲請人
林家祺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公證法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公證法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因違反公證法事件,認民間之公證人懲戒覆審委員會112年度台證覆字第1號議決書(下稱系爭議決書),及其所適用之公證法第37條第3項、第61條、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第7條第2項、第3項、第21條第2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曾對臺灣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110年度證懲字第4號議決書請求覆審,經系爭議決書認其請求無理由,原議決應予維持,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議決書為確定終局裁判。次查,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其主觀見解,泛言系爭議決書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牴觸憲法,客觀上尚難認聲請人已為具體違憲之指摘。本件聲請核屬顯無理由,本庭爰依憲訴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4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 蔡烱燉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206號

聲請人

林家祺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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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憲裁字第1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2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87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