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319號
113年審裁字第319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04 月 07 日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256號
- 聲請人
- 王智緯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62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313號(下依序稱系爭判決一及二),以告訴人單方面提供之82條網路訊息截圖,在無從確認該訊息係由聲請人傳送,亦無法確定犯罪地點之情形下,即認定聲請人犯罪,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且刑期過重,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等語,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2二、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其上訴無理由而駁回,且就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不得上訴第三審,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就系爭判決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3三、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係於110年1月29日作成,已於同年2月5日送達,依上揭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5大法官大法官 謝銘洋 蔡彩貞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256號
聲請人
王智緯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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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31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0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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