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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319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13 年 04 月 06 日

案由

聲請人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62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313號(下依序稱系爭判決一及二),以告訴人單方面提供之82條網路訊息截圖,在無從確認該訊息係由聲請人傳送,亦無法確定犯罪地點之情形下,即認定聲請人犯罪,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且刑期過重,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等語,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其上訴無理由而駁回,且就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不得上訴第三審,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就系爭判決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三、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係於110年1月29日作成,已於同年2月5日送達,依上揭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大法官 謝銘洋 蔡彩貞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256號

聲請人

王智緯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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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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