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342號
113年審裁字第342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05 月 15 日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274號
- 聲請人
- 甲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變更判決,暨為其選任訴訟代理人。法庭見解:一、本件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變更判決部分,均不受理。二、其餘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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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變更判決,暨為其選任訴訟代理人。
主文
一、本件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變更判決部分,均不受理。
二、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1一、聲請人因請求離婚事件,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452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變更系爭判決,暨為其選任訴訟代理人。
¶2二、關於聲請變更系爭判決部分:
¶3(一)按法規範審查案件,經憲法法庭判決宣告不違憲或作成其他憲法判斷者,除有法定之情形外,任何人均不得就相同法規範聲請判決;人民對於經憲法法庭判決宣告未違憲之法規範,因憲法或相關法規範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有重大變更,認有重行認定與判斷之必要者,得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相關程序,聲請憲法法庭為變更之判決;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42條第1項、第2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
¶4(二)查憲法法庭既已作成系爭判決,依前開規定,聲請人除有法定之情形外,自不得就相同法規範聲請判決;其聲請亦與憲訴法第42條第2項所定得聲請變更判決之要件不合。是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三、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6(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7(二)核此部分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有如何之牴觸憲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與憲訴法上揭規定要件尚有未合。
¶8四、綜上,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所定要件均有未合,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9五、又本件聲請既應不予受理,則聲請人聲請為其選任訴訟代理人部分,亦應併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10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11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黃昭元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274號
聲請人
甲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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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34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1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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