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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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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418號

113年審裁字第418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06 月 13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408號聲請人 陳祥麟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06 月 13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408號
聲請人
陳祥麟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法庭見解:一、本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

主文

一、本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1一、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聲明異議,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599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2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次按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及同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390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次查,系爭規定均未為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是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末查,有關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係泛言檢察官及法院未依對其有利之方式,將其所犯之8罪重新組合更定應執行刑,因而有違憲之虞,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憲訴法第15條第3項所定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4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符,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同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上開部分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5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6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黃昭元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408號

聲請人

陳祥麟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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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41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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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71 字 · 9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